一.15万元的意外伤害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发生意外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
(1)身故,给付15万元身故保险金,如已给付残疾保险金,须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2)伤残,按保险条款规定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二.5万元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
(1)身故,给付5万元身故保险金,如已给付残疾保险金,须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2)伤残,按保险条款规定比例乘以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3)“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与“意外伤害”保障,叠加给付保险金。
三.2万元的意外医疗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发生意外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治疗产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按免赔额0元、80%比例给付保险金:
(1)以上治疗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不含北京市平谷区所有医院;
(2)合理治疗费用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中的自付费用。
四.50元每日的意外住院补贴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发生意外事故住院,按每日50元给付保险金,最多给付30日。
五.8万元的医疗运送及送返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突发急性重病或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严重受伤,须联系救援机构并确认:
(1)如有运送必要的,救援机构安排送至当地或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
(2)如有送返必要的,救援机构安排送返至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六.1000元登山设备损失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随身登山设备遗失或意外损坏,给付保险金:
(1)损失原因:被盗窃、抢劫与抢夺;所住宿酒店或所搭乘的飞机、火车、轮船承运人处理失当所致的毁损、损坏或遗失;
(2)按登山设备实际价值与修复费用中较低费用核算损失费;
(3)每件登山设备损失保险金不超过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