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的行业术语解释当中,关于保险赔偿额的解释是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予的保险合同当中约定的理赔款的钱数称为保险赔偿额。
保险赔偿额在各个保险产品的当中各不相同。目前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非定值保险合同两种,对于保险赔偿额也有不同的规定。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投保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出现保险责任事故后需要支付的保险赔偿额,而是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定值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就应该成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额的计算依据。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则无论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赔偿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保险标的仅遭部分损失,那么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的乘积,就是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赔偿额,同样无须对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进行估算。
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以保险事故发生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计算依据,通常的方法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保险标的价值。但无论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发生多大的变化,保险人对于标的所遭受的损失的赔偿,均不得超过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赔偿额。但是有关专家认为保险人自签订之日起,一直是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收取保费,而不是按照财产的实际价值收取。一但标的发生全损,却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明显是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也就是消费者意见较大的“高保低赔”。
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比较短,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与保险赔偿额的关系问题,存在着法律适用上未弄清二者关系的情况。这也是保险诉讼案件中,对相同事实的保险纠纷案件,却有着不同判决结果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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