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或“可保权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于对保险标的上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标的的损坏或灭失对被保险人有着利害关系。
而保险利益原则就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规定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保险利益的确定条件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所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要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因此可保利益的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为合法利益
保险利益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者能够确定的利益,即保险利益的经济价值必须能够以货币来计算、衡量和估价。因为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难以用货币来衡量,所以要按照投保人的需要和可能负担保险费的能力约定一个金额来确定其保险利益的经济价值。
为了保证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我国《保险法》还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综合来看看出,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行业设置保险利益原则,有三方面的意义:
1、避免或防止赌博行为发生
保险利益的确立,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且只有在经济利益受损的条件下才能得到保险金赔付,从根本上划清了保险与赌博的界限,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保险经营的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具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物关系是受法律严格规束的。保险利益原则的限定,可以有效控制道德风险的发生,保护被保险人生命与被保险财产的安全。
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既能保证被保险人能够获得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不会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而获得超过损失的额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