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第1 款规定: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第2 款规定: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 由此可见, 保险利益的存在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可从两个方面来判断。
(一)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权益。包括:
1. 因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财产的所有权人、经营权人、留置权人、管理权人等对财产及有关利益具有相应的保险利益, 一旦财产及有关利益受到损失或给他人造成损失, 都会给其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利益损失。
2. 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在经济生活中, 有效的合同会使双方对各自的交换物产生相应的保险利益。如买卖合同中, 出卖人对货款、买受人对货物均会产生相应的保险利益。租赁合同、保管合同同样如此。
3. 因有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在日常生活或各种社会活动中, 有可能因自己的行为和不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的损害事故的发生, 并根据法律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这种赔偿责任直接影响投保人的现有经济利益。因此投保人对其可能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当然投保人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造成民事损害事故, 引起的赔偿责任属责任免除, 保险人不予承保, 也不给予赔偿。
(二)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不同的, 它并不是以经济利益为保险利益, 而是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人身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为保险利益。所以,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无法用金钱估价的。同时,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虽然也应当是确定的。但这种确定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有明显的不同:
它要求保险利益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必须存在, 否则保险合同不发生效力。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是否存在, 则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根据本法第53 条的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 本人
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 具有保险利益。所以, 投保人可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
2. 配偶、子女、父母
配偶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在法律上有权利义务关系, 相互之间存在保险利益。所以, 配偶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可以相互以对方为被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
3.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除配偶、子女、父母之外, 在家庭关系中还存在着其他家庭成员, 如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 等。
他们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 相互有保险利益, 可以相互以对方为被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除此以外, 存在着事实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之间, 相互也具有保险利益。
4. 其他人
除前三项人员外, 投保人以其他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 必须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此时,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三) 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1. 保险利益的转移
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 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让给第三人。因保险利益的转移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有直接的影响, 因此, 明确保险利益的转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险利益的转移的原因主要有:
( 1 ) 继承。在财产保险中, 如果被保险人死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保险利益应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继承人成为新的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中, 因保险利益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故一般不能发生继承问题, 被保险人死亡, 保险合同即告终止。但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人, 而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又非属投保人所专有时( 如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利益) , 则投保人死亡后, 保险利益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 该人身保险合同仍可为继承人的利益而存在。
( 2 ) 转让。在财产保险中, 保险利益是否因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转让, 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根据本法第34 条规定: “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 依法变更合同。但是,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由此可见,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的转让, 只有在两种情况下, 保险利益才随同转让: 一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二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合同。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除因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外, 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不存在转让的问题。
( 3 ) 破产。在财产保险中, 当投保人破产, 其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债权人时, 保险合同继续存在。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 破产债权人享有请求权。在人身保险中, 投保人破产, 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2. 保险利益的消灭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没有保险利益, 就不会有保险合同。所以, 一旦保险利益消灭, 保险合同也就随之消灭。
在财产保险中, 保险标的灭失, 保险利益随之消灭。在人身保险中,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存在的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有关的利益关系丧失时, 原则上保险利益也随之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