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保障的到底是什么 ? 如果说保险保障的是保险标的, 那么为保险标的投保之后就能保障保险标的不受损失吗 ? 很显然, 并不是说投保签订保险合同后, 保险标的就有了保障,不会受到损坏, 而是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 保险标的受到了损失, 保险人也会对相应的经济损失进行赔付。也就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会得到补偿, 这就是保险利益, 因此, 保险保障的是保险利益, 而不是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 (Insurable Interest) 又称可保利益,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 体现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发生有关的风险事故而受损, 因风险事故不发生而受益或继续享有。
确立保险利益有 3 个条件: 第一, 合法的利益; 第二, 客观存在的利益; 第三, 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在寿险中, 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 ①投保人对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等;③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 ④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 ⑤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另外, 我国 《保险法 》 还规定,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3. 保险利益原则的实施
保险利益在实施时, 首先要明确谁是保险利益的主体。保险利益的主体指的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在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可能是保险利益的主体。在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 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实施有所不同。
1) 人身保险
在人身保险中, 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因为在人身保险中,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经常不一致, 被保险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当然有保险利益, 因此, 如果仅仅要求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由于任何人都能作为投保人订立以他人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 还不能起到有效防止道德风险的作用, 这就失去了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因此, 一般要求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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