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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整治与保险理赔互不冲突

2012-04-30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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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无照、醉酒驾车造成的人身伤亡,责任方所投保的交强险将予以赔偿”。

醉驾入刑后,如何整治醉驾、酒驾,各种层面的相关讨论都很多。不过,此前的讨论多停留于“醉驾入刑是否严苛”,或“执法中是否有打折走样之忧”等范畴。换句话说,每有醉驾案发生,舆论对权益受损最严重的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和善后理赔方面,似乎并未给予足够讨论。

公众并非不关心。对那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受害人的赔偿问题,舆论总是极为关注。事实上,醉驾理赔困境绝非个案。就像一些刑案中,受害人经常遭遇“法律白条”。受害人家属要求的民事赔偿,很难到位。

在很多人看来,保险理赔救助体系也应纳入醉驾案被害人,而上述最高法意见稿就正面回应了该问题。不仅是醉驾理赔,关于改装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医保外的医疗支出是否应获偿,酒店代客泊车、机动车陪练、试驾、出租车等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保险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有了法律条文支持,就能很好地定纷止争。当然,对于保险公司理赔醉驾伤人,网友好像也并非全无疑虑。有人认为,这等于变相鼓励醉驾,嚷嚷着以后喝酒了可以随便开车兜风,反正有保险公司垫付理赔保底兜着呢。显然,说保险理赔是纵容醉驾,是偷换或混淆概念。只要醉驾,就必受法律惩罚。而保险理赔,不过是让受害人权益一定程度上得到制度性兜底保障。这于情于法于理,都说得过去。

再者,现在保险公司只是垫付赔偿,事后还要追偿。醉驾者的罪与罚,不管是入刑的刑罚,还是经济赔偿,一点都没减少。你犯的事儿,最后还是全由你来背,何来保险理赔是纵容酒驾的醉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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