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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建诚信黑名单 针对失信行为开展惩戒措施

2017-12-22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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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在保险行业,违法失信者将寸步难行。昨日,保监会联合30个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要在保险领域对违法失信企业及个人开展惩戒措施。从市场准入、任职资格、强化监管、消费行为、优惠政策、评优表彰等方面加以限制,堪称保险史上最严的违法失信惩处制度。

新一站保险网08月31日讯,未来在保险行业,违法失信者将寸步难行。昨日,保监会联合30个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要在保险领域对违法失信企业及个人开展惩戒措施。从市场准入、任职资格、强化监管、消费行为、优惠政策、评优表彰等方面加以限制,堪称保险史上最严的违法失信惩处制度。

限制失信企业市场准入

国家发改委、央行、保监会昨日联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在京召开《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这是保险业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具体行动。

上证报记者了解到,自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提出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措施之后,接连出台了相关的细则,其中就提出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支柱产业、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加快建立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必不可少。

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保险业不诚信现象时有发生,而此次《备忘录》的签署,将有利于保险行业转型升级。

《备忘录》涵盖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方式、信息共享、信息管理等5个方面,6大类28项联合惩戒措施。惩戒对象既包括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又包括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保险市场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针对保险领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特点,《备忘录》选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惩戒措施。其中,针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将在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例如,对于失信企业,限制设立证券、保险、商业银行等机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此类企业,发行债券融资也将举步为艰,公开发行股票也将受到严格限制等。这意味着,一旦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在业务开展方面付出高昂的代价。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表示,《备忘录》增加不合规企业的失信成本,让合法合规的企业得到正向激励,抑制失信行为的发生。

失信个人消费受限

除了对违法失信企业的业务开展及经营纳入强监管之外,失信个人也不例外。

《备忘录》限制了联合惩戒对象的任职资格。比如,限制担任金融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一旦在保险领域出现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的违法失信记录也成为其被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参考。

值得一提的是,违法失信个人的消费行为也将受到限制。《备忘录》中显示,对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依法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消费行为。

多部委联合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企业及个人亮剑,不止是让当事人付出高昂的代价,还将通过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让违法者无处藏身。

据介绍,保监会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其他部门将其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参考。

未来,保监会也将对共享信息持续动态管理。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再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事实上,此前上证报也曾报道过,保险行业内部已探索建立“红、黑名单”制度,保监会还在向保险公司内部传达的《2017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使保险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在其他领域同时受到制约,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违失信成本。

对于《备忘录》的实施,梁涛强调:“要扎实推进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明确责任分工,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联合惩戒措施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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