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一:关于发挥保险机制作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升农村再发展能力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 吴 焰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民生、扩大农村需求、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在我国二元经济结构背景下,城乡再发展能力还存在显著的差异,相较于城乡现实的经济差距而言,提升农业农村再发展能力对农村长远发展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具有独到的优势,不仅可以促进金融及其他要素资源向农业和农村流动,启动农村的生产型消费,保护农村生产力,而且可以优化财政支农的方式和途径,实现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有效提升农民的保障水平,是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二元经济结构,提升农业农村再发展能力的重要切入点。一是保险机制能优化农村金融环境,提升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效能,促进信贷支农。我国城乡再发展能力差异突出表现在农民贷款难这个问题上,2009年,我国经营性贷款中的农户贷款只有1.5万亿元,仅占各项贷款总额的3.7%。我国农民的资产构成较为单一,有效担保物范围狭窄,农民的住房、土地等都不能成为小额贷款的有效担保物。通过保险机制把重要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纳入保险保障,实现银保互动,可有效解决农民想贷、能贷,信贷部门愿贷、敢贷的问题,分散支农信贷资金的风险,促进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二是保险机制可促进农业技术创新和高科技农业推广,为农业发展积聚宝贵的科技资源。农业科技是农村发展的稀缺资源,而农业科技具有创新风险大、推广难度大等特点。从中国人保曾开展的杂交水稻制种保险等实践看,以保险机制服务生物育种、良种培育等,对化解创新风险、鼓励创新投入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针对农技推广中农民犹豫徘徊等现象,也可以在农民购置良种的环节通过相关的责任保险机制创新来有效化解。三是保险机制可有效分散农业生产风险,实现对农村生产力的有效保护,为农业生产构筑必要的风险管理屏障。我国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农业自然灾害以及市场风险直接地传导给农民。由于担心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等风险,农民不敢投入过多资金。因此,农村特别需要风险保障机制,当发生灾害损失时,既可以保障农民的投入,又可以使农民及时获得相对充足的再生产启动资金。四是保险机制可创新农村公共服务的提供和管理方式,实现财政支农投入的放大效应。单纯依靠政府力量实现农村公共服务及资源的全覆盖,既不现实也不必要。从中国人保参与新农合代办的成功模式看,保险机制在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上具有显著的优势,不仅能够提高管理服务效率,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管理成本。在财政资金的支农方式和途径上,如充分利用保险这一金融工具对农业进行投入,可实现少量的财政投入撬动巨大的社会资源,提高财政投入惠及范围。五是保险机制可增强对被征地农民、农民工等群体的保障水平,有效提升中小城镇在城镇化进程中的综合承载能力。城镇化进程必然的结果是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群体的大量增加,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已占到农民工的60%,对他们的社会保障需求,在现有的城镇保障体系承载力难以企及和尚未建立普惠制的保障体系之前,有必要通过保险机制来辅助解决。
为进一步发挥保险机制在统筹城乡发展提升农业农村再发展能力上的作用,我建议:
一、进一步推进农村信贷与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建设。将农业保险、林业保险、贷款人意外险纳入涉农信贷服务链,制定农户保单质押贷款的操作规范和风险防范机制,优化农村信贷环境,激活农村金融服务。探索政府提供担保并引入商业保险公司构筑农户贷款融资平台的新途径。
二、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大力推进农业科技保险发展。在功能基因和生物新品种开发创新、良种培育和种养殖产业化推广等重点领域,统筹科技保险支持性政策和农业保险的支持性政策,对农业科技保险给予更多的支持,进一步加大保费补贴和税收减免的力度。
三、进一步拓展农村政策性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扩大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地区和补贴比例,将特色农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保费补贴的范围,对主要粮食产区、经济作物优势产区、畜牧水产主产区、重点林区争取实现农业保险的全覆盖。尽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四、推进农村公共服务品提供和管理方式的改革创新。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分利用保险公司网络化技术优势,进一步推广保险公司代办新农合业务的成功模式,探索将新农保交由保险公司代办的模式和做法,进一步提高农村社会资源的配置和运作效率。
五、鼓励发展农村养老保险。重点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民工相关保险等,特别是通过保险机制等多渠道妥善解决好80后、90后为代表的新生代农民工保障问题,服务城镇化进程的推进。
提案二:关于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加快推进新农保工作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 吴 焰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去年9月,《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新农保建设的启动和推进,弥补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短板,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历史性一步,对于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步伐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机制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服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方面,具有独到的优势。
一是保险机制可以有效改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的提供和管理方式,降低新农保建设的管理和运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