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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立保险审判与保险监管协调沟通机制

2015-11-27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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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什么要建立保险数据库公安,司法,审查查询机制 答:建立保险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保险监管跨部门沟通协调和配合,促进商业 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保险服务与社会治理相互融合、商业机制与政府管理密切 结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数据共享,提升有关部门的风险甄别水平和风险 管理能力。<br />问:为什么要建立保险数据库公安,司法,审计查询机制 答:建立保险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保险监管跨部门沟通协调和配合,促进商业 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保险服务与社会治理相互融合、商业机制与政府管理密切 结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数据共享,提升有关部门的风险甄别水平和风险 管理能力。<br />

新一站保险网11月27日讯:11月26日,天津市一中院、一中院辖区10家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与天津保监局、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举行保险审判与保险监管协调沟通机制会签仪式。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保险审判与保险监管协调沟通机制的若干意见》,加强人民法院与保监局、保险协会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合作,推动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保障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该机制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在有关各方多次会商和反复沟通的基础上,历时近一年的时间制定完成。机制的主要内容是建立“一平台、五制度、双渠道”。

“一平台”,即协调沟通平台,协议签署的14方分别指派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作为办事和联络机构,承担协调沟通工作的具体实施。

“五制度”,即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反馈制度、交流培训制度、业务研讨制度和案例通报制度。今后有关各方每年将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就协调沟通机制中相关问题进行会商,定期召开业务研讨会,分析审判和监管中发现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畅通信息反馈和案例通报制度,互相通报保险审判、保险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过程中的重要文件、重大事项和典型事例;加强业务交流培训,采取专题讲座、典型案件旁听、人员交流培训和共同调研等形式,对热点难点保险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双渠道”,机制最大的亮点在于保险纠纷不仅只是依靠传统的诉讼方式单一解决,还增加了非诉调解和诉调对接两种解决纠纷的渠道,这就是解决保险纠纷的“双渠道”。即以推进保险纠纷非诉化解与诉调对接为突破口,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市一中院、辖区法院及铁路法院将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中心,市保协会甄选保险调解员,进行保险纠纷调解工作,积极推进多元方式化解保险纠纷。

据统计,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险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市一中院2012年收案510件,2013年收案693件,2014年收案701件;2015年截至目前已经收案791件,年均增长23%。但是保险纠纷的调解率与其他案件相比相对较低,仅为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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