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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定位股权投资管理 金融企业投资有限制

2013-07-12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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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就正在推进的保险集团化经营,尤其是集团公司对不同类型子公司的投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近来,随着中国人保集团公司股份制改造的完成,集团整体上市步伐加快,有关保险集团公司的定位也日益清晰起来。保险集团公司主要定位于股权投资及管理,金融企业投资有限制但可经营。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就正在推进的保险集团化经营,尤其是集团公司对不同类型子公司的投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贯彻落实《保险法》、国有保险集团公司整体股改上市、稳步推进保险企业综合经营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

保险集团公司定位于股权投资及管理

在国有保险企业剥离上市以后,所有存续资产和高利差的老保单全部转入保险集团公司,一时间国有保险集团公司成了险企上市后的“看守政府”。近来,随着中国人保集团公司股份制改造的完成,集团整体上市步伐加快,有关保险集团公司的定位也日益清晰起来。《办法》首次明确了集团公司的业务以股权投资及管理为主,这就对集团公司的未来定位从部门规章的层面上有了明确。

今后保险集团公司侧重于股权投资,这是一种基于资本、《公司法》基础上的投资管理方式。更多的是以股东的身份去参与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而不是直接的经营,这方面有别于早期的中保集团。单从人事安排来看,保险集团公司向被投资企业安排工作人员,你必须“守法”:得依据股份比例而定,区别控股、参股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保险集团公司派出的都是董事会成员,管理层的选聘更多地还是走市场化的道路。既然是董事会成员,你还得符合《公司法》、《保险法》、《银行法》上有关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不是随便找个人就可以胜任的。

《办法》本身不排除保险集团公司的直接“管理”权,对那些保险集团公司全资的企业,保险集团公司也是可以直接经营管理的,但这种管理也不是保险集团公司可以为所欲为的,也必须是依法管理,有自己的一套规则。

金融企业投资有限制可经营

《办法》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可投资商业银行等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但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非保险类金融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30%;二是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同一金融行业中主营业务相同的企业,控股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家。

对投资总额作出限制是为了避免保险集团公司的过度投资。在现实中,为达到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往往是1家保险集团公司会联合其下属子公司共同出资,这样投资的结果就是这家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关联人达到某种控股程度。《办法》要求的是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30%,这就避免了这种母子公司全上阵可能出现的资本重复计算的问题。另外,《办法》第23条规定,保险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这也限制了保险集团公司无限制地扩张,间接控股多家企业;同时《办法》规定,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原则上不得交叉持股,这些都有效地避免了集团公司内部可能出现的特具交叉感染的系统性风险。

控股数量的限制,确定了未来保险集团公司的“一控多参”模式。《办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同一金融企业控股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家,但对参股的数量没有限制。如中国人寿现在已经参股9家商业银行,自然不在此限,它还可以再控股1家商业银行;对中国平安来说,因为已经控股平安银行,如果收购深发展成功的话,那只能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整合了,不可能出现平安集团控股两家商业银行的情况。

非金融企业投资有限制不可经营

《办法》对保险集团公司投资非金融类企业亦设立了相关的规定和限制,主要是:其他非金融类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且不得参与该企业的经营;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非金融类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10%。

时下,中国人寿将无法借国资委要求非主业央企退出地产业的机会,进一步增持远洋地产的股份。2009年12月,中国人寿斥资58.19亿港元,认购远洋地产9.34亿股新股,成为该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达16.57%。今年1月,中国人寿继续受让中化股份所持远洋地产4.23亿股股份,持股比例由16.57%增至24.08%。国资委上周要求78家非地产主业央企退出房地产业务,之后又要求这些央企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有序退出的方案。以航运和物流为主业的中远集团成为第一家响应国资委退出令的央企,中远集团表示,将在半年内转让间接持有的约8%远洋地产股权,并彻底退出房地产业。此前有投行预计,远洋地产目前第一大股东中国人寿有望接手中远集团持有的股份,《办法》出台以后,中国人寿对远洋地产的持股可能要就此打住。

另一个对保险集团公司来说特别具有战略意义的是,公立医院的改革,有不少保险集团公司有意持有大型公立医院的股权,对于业内人士担心的保险公司能否经营好医院的问题,《办法》给出了否定的答复。主要是考虑到不同行业之间的经营规律、经营理念、行业文化、人才结构存在较大差异,资源整合难度很大,所以《办法》不允许保险集团公司直接经营非金融企业。

应当看到,随着国内专业人才市场的发展,职业经理人队伍的扩大,保险集团公司也不必在任何行业都是专家,只要专注于股权投资与管理,依托专业人士去经营非金融企业是必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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