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 年国会在社会保险计划的老年和遗属津贴中加入了残疾保险津贴。因此, 由原来的老年遗属保险(OASI)改为现在的老年遗属残疾保险(OASDI)。自 1956 年以来, 最初的残疾计划已被补充修改过很多次。目前, 如果一个工人具有足工龄身份且在残疾之前的 40 个季度中工作过 20 个季度, 这个工人就有权领取社会保险残疾津贴。特别是对于年轻工人可适用更加自由的条款。除了这位工人以外, 他的配偶和孩子也有权领取津贴(受最高家庭总津贴的限制)。
在个人购买的残疾保险中, 残疾的定义是一个关键问题。社会保险计划把残疾定义为: “在不少于 12 个月的连续期间之内,医院证明因身体或精神上的创伤而不能从事任何有收入的活动。 ” 这个定义并不像另一个定义那样令人容易接受, 另一个定义为: “无能力从事他自己的职业” 。而残疾状态的核准不是由州社会保险的行政机构承担,而是由州代理处决定。因此, 就不会出现由国家公布的标准定义。
若员工因与工作有关的意外事故致残, 他们通常能获得员工补偿津贴。社会保险津贴和员工补偿津贴相互协调, 从而限制了员工从两种体系领取的津贴总额。因此,如果员工从这两个渠道获得的津贴之和超过他残疾前平均月收入的 80% , 社会保险津贴就要减少, 直至两者之和达到原平均月收入 80%的水平。
像退休和遗属津贴一样, 对于完全残疾的工人而言, 只允许限量的收入。然而,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例外, 为了鼓励残疾人康复而正常生活, 计划提供了 24 个月的工作磨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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