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对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应当分别不同阶段而对其作出不同的法律定性: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经纪人的行为属于居间性质;当经纪人不仅完成了为双方的交易提供机会的行为,并以保险合同谈判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介入订立合同的行为时,经纪人的行为属于代理性质。由于保险经纪人在大陆法系的民法典中并无这个概念,来源于英美法系,在大陆法系其性质为居间或代理,只是其代理代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已,因此,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定位常代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
基于保险经纪人的性质,结合国内外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发挥的作用,其作用可概括为:完善了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业的发展;提升保险经营品质;维护客户利益;降低保险经营成本。
未来发展之路
西安平安保险专家表示:未来10年,可从三个层面来全方位打造保险经纪的核心竞争力。一是国际层面,如何打造中国保险经纪行业在全球的竞争力;二是国内层面,如何打造保险经纪行业在保险业内的核心竞争力;三是基于公司层面,如何打造保险经纪公司在保险经纪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一,业务规模化。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国际化程度提高,竞争将进一步加剧,不仅在人才的竞争加剧,更主要的是经济实力竞争的加剧。规模经济可以具有很高的盈利能力,从而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第二,经营专业化。保险经营专业化,有利于利用专业优势,发挥核心产品的作用,无论被保险人亦或保险人,都会注重保险经纪公司的某方面长处,从而达到最大的保险保障。
第三,服务特色化。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产品是服务,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风险管理咨询、安排保险计划、设计保险产品,都是特色化服务的体现。
第四,管理精细化。随着保险经纪公司的规模化,要求管理流程标准化,在公司管理每个环节进一步程序化、具体化和量化,这些便要求公司管理的精细化,以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健有序。
第五,行业自律化。保险经纪人比较特殊,代表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利益,相对来说,保险经纪组织自律对保险经纪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至关重要,这些要求有相应的保险经纪自律组织和管理制度,保险经纪自律组织不仅可维护保险经纪行业的利益,也有利于发挥保险经纪行业特有的功能。
第六,监管稳定化。过去的10年是我国保险监管制度(含保险经纪制度)逐步建议与完善的10年,已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在未来10年,将会随着保险经纪业的发展,一方面这些法规和规章会不断完善;另一方面,发展到一定阶段,也会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未来10年,中国的保险经纪业将伴随着竞争壮大,中国的保险经纪人则伴随着竞争成长,中国的保险市场则伴随着保险中介市场的成熟而逐渐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