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8月18日下发通知称,根据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的修改,“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审批”、“保险代理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保险经纪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及解散退出审批”、“保险经纪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及解散退出审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及“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等7项行政审批事项已无法律依据;“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等两项应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
“保监会将取消和调整上述9项行政审批事项。”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按照通知规定,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不得受理已取消项目的申请,已经受理的申请应继续做好相关工作。对于取消事项及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其后续管理措施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