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包括房屋以及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房屋装修(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三)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家具以及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敌对行为、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六)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七)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八)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九)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十)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五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房屋保险金额,房屋装修保险金额,以及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保险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房屋保险金额可以由投保人根据其购置价格确定,也可以根据投保人需要,按投保时市场价值或其他估价方法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房屋装修保险金额可以根据购置价格确定,也可以根据投保人需要,按照其他估价方法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三)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其需要,按财产实际价值或其他估价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