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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三项注意

2012-03-050次浏览
小新客服
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市场现有的家财险的条款很多,责任也很多,购买家财保险可以弥补意想不到的损失。

购买家财险时有哪些问题是需要我们注意的呢?

一、非所有财产都可投保
很多人认为,只要是自己的家庭财产,保险公司就会承保,其实不然,因为家庭财产保险并非承保所有财产。《保险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有些家庭财产不能投保。”

作为以城乡居民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承保对象为城乡居民所有存放在固定地址范围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和室内财产,而诸如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日用品、法律规定不允许个人收藏、保管或拥有的财产等,均为不可保财产。因此,个人收藏的字画等艺术品、电脑软件等,是不能作为保险标的来投保的。
二、合理确定家财险保险金额

确定保险金额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家庭财产中可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由保险人按照不定值的方式予以承保。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保险金额是您的家庭财产需要索赔的数额,也是承保人赔付的最高限额,所以确定家财保多少非常重要。
有些人认为,对于能投保的家庭财产,保额越多越好,一旦出现意外就会获得更多赔偿。其实,《保险法》明确规定:“家财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个险种,遵循补偿性原则,对于超额重复投保的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换句话说,如果投保人企图为获得不正当利益进行超额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如果是保险财产市价下跌导致的超额保险,赔偿额同样要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超过部分的保额无效,保费不退还。

超额保险,是指投保时确定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有两种情况产生超额保险:一是出于投保人的善意或恶意,造成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二是保险合同订立后,由于保险财产的市价下跌,以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一般来讲,如果是投保人出于恶意,企图为获得不正当利益而造成的超额保险,则合同无效;如果是善意的,仅超额部分无效,如果发生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赔偿超额部分,也不退还多收的保费。保险财产市价下跌导致的超额保险,赔偿额要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将家庭财产向多家保险人投保。按照诚信原则,投保人应将所有保险人的姓名和保险金额通知各保险人,使其相互了解。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获得的赔款不得超过财产损失的总价值。为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赔偿而额外获利,一般各保险人采用分摊的办法,分别承担一部分赔偿额。出于恶意的、知情不告的。保险总金额大于财产实际价值的重复保险,保险合同无效。

有人以为,重复保险后,我不讲,谁知道呢?这是一个错误的想法。因为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各种原始证明材料,不能用复印件,怎么向各家保险公司索赔呢?所以,想通过重复保险来获取不正当利益是行不通的。

三、标的变化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有人认为投保家财险后,即使有些财产发生了变化,终究还是自己的财产,遭遇意外,保险公司一样会理赔。其实,这种想法亦不正确。《保险法》规定:“对于家财险,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投保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审核同意,签发批单或对原保单进行批注后才产生法律效力。”
鉴于此,一旦投保的家庭财产出现变更,投保人务必要到保险公司对保单进行保障财产内容的变更,将原来投保家财险时的投保标的,换为现在的新标的,否则前期投保等于白花了钱。

这里,着重讲一下被保险财产的地址变更后,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首先告知被保险人并填写批改申请书,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将原地址改为新设立的地址。批单第一联与保单正本加盖骑缝章由被保险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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