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属于典型的爱车一族,经常从网络等各种渠道搜集车市信息。2004年年初,周先生以远远低于市价的12万元买到了自己心仪已久的某型号轿车。开心之余,周先生没忘向某保险公司为新购轿车投保,保险金额被定为30万。
今年年初,周先生的爱车出现意外,车辆被焚,面目全非。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周先生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
保险公司通过调查,确认该轿车为全损,同意承担赔付责任,但就赔偿金额却与周先生发生分歧。周先生表示,保险合同上写明保险金额为30万,理应得到全额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周先生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隐瞒了保险车辆以超低价格购进的事实,保险公司可按轿车的实际价值赔偿20万,而不是周先生提出的30万。
保险公司和周先生对赔偿事实本身无异议,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周先生在为轿车投保时,保险合同上双方确定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险法》第24条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确定保费的依据,而不是确定实际赔偿金额的依据。
一般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都会规定:“全部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车辆全损时,应以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赔偿金额。既然周先生的车被焚,无法对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保险公司可依据同类型新车的价值,扣除一定的使用折旧来确定赔偿金额。
保险适用补偿原则,不是发财工具,而发生意外时作出的经济补偿。本案例中,保险公司赔多少钱和周先生实际花多少钱购车没有关系,主要是看同类型车辆的市场价格如何。而周先生当初支付的保险费是按照保险金额确定的,因此多缴保费也是枉然。消费者在投保车险时,应当对自己的车辆价值合理评估,不必多保也不要少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