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保额、累积增额保险金额及有效保险金额
在附加合同保障期限内,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与主合同的基本保额保障一致。
累积增额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因主合同累积每年分配的红利增加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累积增额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增额保险金额之和。
二、保障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太平附加福利关爱重大疾病保险保障80种重疾,其中前25种是2007年4月3日启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剩余的55种是太平保险自行制定的疾病定义。
若被保人在合同保障期限内,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太平保险将按照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疾保险金。
2、特定疾病保险金
太平附加福利关爱重大疾病保险保障20种特定疾病,如糖尿病及其并发症、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轻微脑中风、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重症头部外伤、特定面积III度烧伤、主动脉介入手术、单肢缺失等疾病。
当被保人因意外伤害,或者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确诊为特定疾病,太平保险将按照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如果是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而导致患上特定疾病的话,太平保险不承担本想责任,同时本想责任终止。
3、保险费豁免
当被保人符合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太平保险在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豁免后续所有保费,保障仍然继续。这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患者家庭的经济负担,给予人性化关怀。
最后,要注意的是,太平保险只给付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保障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疾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仅给付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