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除外责任
每一种险种的设计,都明确规定了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也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所不承担的责任范围。如除外地点、 除外风险、 除外财产和除外损失等。一般保险条款规定:战争、军事行动、 暴乱、 核污染、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间接损失、 自然灾害等为除外责任。
4 .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与具有的利益确定的、 并在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标的的金额。对保险人来说,保险金额是收取保险费的计算标准, 也是补偿和给付的最高限额。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来说, 它既是缴纳保费的依据,也是索赔和获得保险保障的最高数额。在设计保险金额的大小时,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可保利益的原则。不论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是多少, 必须以投保人具有可保利益为接受投保的前提。二是不超过标的价值的原则。比如,在财产保险中, 通常用保险估价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财产估价过低, 保险金额相应减少,保障效果随之降低; 反之, 财产估价过高, 保险金额也相应增加,保障效果亦随之提高。然而, 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 保险人只能按照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5 . 投保人的义务
在险种结构设计中,还应对投保人应承担的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如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事故危险增加或发生时的通知义务,以及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等。
6 .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它是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到终止这一段时间。通常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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