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父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证记明:我父亲每月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5元,交款期自1996年3月起至2006年2月止,受益人为我父亲本人,到期返还4850元。此后我父亲按照约定如期交纳保费。2006年3月,我父亲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支付4850元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保险证上的数额是业务员笔误为由,只同意按照投保单上的保险金额715元給付。市民秦女士
律师解答:秦父所持保险证上记载的保险金额为4850元,大大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利聦嵞调控标准,且投保单上的保险金额715元,表明保险公司业务员当时的确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会使保险公司的利益受到较大损失,已经构成重大误解。对此类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