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由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组成。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有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损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额特约险。 (一)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以下三種方式中选择其一来确定: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投保时的實际价值(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的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满一年扣除一年,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但最高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和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所支付赔偿金额的多少和被保险人所获得的损失弥补程度。如果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保险车辆全损,按保险车辆的實际价值予以赔偿,但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车辆部分损失,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之比承担比例赔偿责任。如果保险金额为新车购置价,保险车辆全损,按保险车辆的的實际价值予以赔偿,保险车辆部分损失,按部分损失全额予以赔偿。鉴于保险车辆部分损失的几率远远大于全损,为使被保险人的风险得到充分的保险保障,建议投保人按新车购置价足额投保。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自己所面临责任风险的大小,按条款规定的档次选择确定。 (三)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投保人还可视自己的需要,选择投保一種或多種附加险,具体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可参考保单中的规定或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