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障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金额与给付时保单账户价值之和,本合同终止。
(二)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的保障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保险金额的10%与给付时保单账户价值之和,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除下述第3条另有约定外,给付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金额与给付时保单账户价值之和,本合同终止。
(3)如申请人申请保险金额的增加,本公司的保险责任须保持不变,保险金额的申请部分。申 请保险金额的增加,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人有效增加保险金额,180、内部事故造成死亡或伤残,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增加部分投保人死亡或 伤残保险金,按10%;如果保险人有效增加保险金额,则有180天因意外伤害死亡或伤残保险金额,本公司按承担保险金额增加部分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