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郭某于2012年1月30日向当地甲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期限2012年1月31日至2013年1月30日。后来,郭妻所在单位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家财保险并附加盗窃险,郭某家的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期限自2012年3月18日至2013年3月17日,但承保人为乙保险公司。2012年5月10日,郭某家发生盗窃。郭某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了甲保险公司,经查勘确定,郭某家被盗损失达20000元,其中现金存折计7000元,金银手饰3000元,字画3000元,录像机、高级西装共7000元。郭某向甲、乙两保险公司提赔。
案例评析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现金、存折、金银、手饰、字画等属于不保财产,在发生家财损失的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982制定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3条规定,金银、手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等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是不保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此案中只有录像机、高级西装共7000元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根据国际上习惯作法,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一般采用下列分摊方式。
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分摊方式:这种方式将各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作基数加总起来,求得每家应分摊的比例,按比例分摊赔款。
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面的分析来看本案:
则甲公司应负赔偿金额:
7000元*(5000元/(5000元+3000元))=4375元
乙公司应负赔偿金额:
7000元*(3000元/(5000元+3000元))=2625元
另外,实际,郭某家庭财产仅在2012年3月18日至2013年1月30日期间为重复保险。2012年1月31日至2013年3月17日,只有甲公司的保险,2012年1月31日至2013年3月17日,只有乙公司的保险。所以,在这个两个期间,不能算是重复保险。如果在这两个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则分别由甲、乙两保险公司负责,不发生分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