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银三星尊享守护两全保险的保险责任
1.身故或高残保险金:若身故或确定身体高度残疾时年龄在18周岁至41周岁之间的,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160%;若身故或确定身体高度残疾时年龄在 42 周岁至 61 周岁之间的,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140%;若身故或确定身体高度残疾时年龄在 62 周岁以上的,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120%。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终止。
2.航空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而身故或高残,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或高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3.水陆客运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客运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4.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若于 70 周岁前驾驶或搭乘自驾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若是 71 周岁后则按照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5.满期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中银三星尊享守护两全保险的免除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意外;
9.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翔翼、蹦极跳、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