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投保年龄: 50至70岁 保障利益
太平银发无忧防癌疾病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10万元 |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1.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2.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特定癌症保险金1.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特定癌症,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2.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特定癌症,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三、原位癌保险金1.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同时本项责任终止。2.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已交保险费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合同约定累计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续保,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自最后一次续保以后累计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的已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我们只给付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