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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受益人指定至关重要

2013-05-230次浏览
小新客服
本文案例中,杨先生所购人身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子,这使得杨先生身故后,保险金归其子所有,所以购买人身险时须慎重选择受益人,才会避免一些财产纠纷,具体情况请继续阅读本文。

人身保险金不属于遗产

 
 
 
内容摘要:  报载,2010年5月,杨先生向其朋友老张借款7万元做生意,期限3年。其后不久,杨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子(时年5岁)为受益人。2012年7月,杨先生因病身故,他的妻子作为其子的法定代理人,领取了10万余元保险金。得知消息后,老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杨先生之子...
 

  报载,2010年5月,杨先生向其朋友老张借款7万元做生意,期限3年。其后不久,杨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子(时年5岁)为受益人。2012年7月,杨先生因病身故,他的妻子作为其子的法定代理人,领取了10万余元保险金。得知消息后,老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杨先生之子所得保险金偿还杨生前所欠债务,被法院以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清偿债务以他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为由,驳回诉请。

  这类案例,按说生活中已非偶见,却总有一些不明保险“事理”的债主,还是会将目光盯向债务人身故后的理赔金,不获法律支持就在意料之中。拿上述案例来说,当事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杨先生之子所得10万多元保险金,是否属于杨先生的遗产。是,则杨先生之子必须以之偿还其父生前所借债务;反之,则不必偿还。而法院做出驳回老张诉求判决的关键,即在于属于遗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不产。

  对此,我国保险法规确有依据可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由此就很明了,既然杨先生购买人寿险指定其子为受益人,这种行为就属于杨先生生前对自己的财产所作的赠予,属投保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而不是投保人的遗产。换句话说,保单已成为作为受益人的其子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也不能用来偿还投保人生前债务。据此,老张诉请遭败便是必然结果。

  这类案例一再发生,实际也是提醒投保人,对于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指定非常重要,这将决定将来保险金支付给谁,因此投保时就要做好规划,一方面能避免保险金的继承纠纷,另一方面也避免保险金成为遗产,不必用于偿还债务也可免征遗产税。

  此外需要指出,由于人身保险特有的人身依附性,“保险金不同于遗产”这一判断并不能移植应用于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是对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的一种经济补偿。依据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投保人在一般情况下多为保险标的所有人,进而该保险金的给付对象实际就是指该保险标的的所有人。因此,在财产保险中的保险金属于投保人的个人财产,可由其继承人继承,并由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投保人生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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