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保险基金的特性
保险基金具有以下特殊性质:
1. 分散性和广泛性。保险基金主要是来自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 而投保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就法人来说, 包括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和各种事业单位, 乃至国家机关;就自然人来说, 包括男、女、老、少, 各种职业各个阶层的人士。
这些法人和自然人包括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和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 因而, 由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的特点。
2. 返还性。保险基金 ( 不包括保险企业经营费用和利润) 不管来自何方, 采取何种具体形式, 最终都将用于对被保险人的补偿和给付。也就是说, 保险基金最终必然返还给被保险人。保险基金的返还性具有宏观性和总体性的特点, 即保险基金虽然来自千家万户, 但只集中赔付给少数遭灾受损的被保险人。从全社会总体来看, 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全部返还给社会。
3. 专项性。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各行各业、各家各户、国内国外的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又分别投保各种不同的险种和险别。由于各类险种和险别的承保对象、承保责任、赔付办法、赔付数额等等有其特殊的规定性, 因而, 各类保险基金要分别管理、专项使用。例如, 财产险和人身险, 水险和火险, 国内保险和国际保险, 保险和再保险等, 在费率、承保责任、赔付期限、赔付率等方面都很不相同。对各类保险基金, 不能混在一起统一使用, 而应当单独立账, 分别管理。
4. 契约性。保险合同 (契约) 是一种法律文书, 受法律保护。
保险公司为了组织保险经济补偿或给付, 通过收取保费建立赔付和给付准备金, 即保险基金, 反映着保险人之间的等价有偿交换关系, 保费的收取表现为货币单方面的转移, 保险单相当于有条件的“债权证书”。
5. 互助性。保险基金运行机制的基本特点是互助性。也就是说, 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自身转嫁风险的需要, 交纳相应的保险费以换取保险保障, 但是根据风险发生的大数法则, 因灾害事故取得保险赔付的单位或个人毕竟是少数 ( 储蓄性保险给付例外)。
保险基金的这种运行机制最充分地体现了人类为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互助共济思想, 也是任何形式的后备所不能比拟的。国家救灾后备虽取之于民, 但是它只用于灾区的救济和安置, 体现政府对全体灾民的援助, 并非补偿行为。互助型的救灾后备, 虽然也体现互助共济的抗灾行为, 然而它在空间上相当有限, 对参与者来说不是负担过重, 就是补偿不足。
6. 科学性。保险学原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