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配置办法。从保险产品源头,厘清保险资金性质,确定相应的投资政策,支持保险产品创新,改善保险公司盈利模式;
(2)委托投资办法。开放投资管理市场,建立市场化竞争机制,引入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交易对手,提升投资能力和收益水平;
(3)债券投资办法。增加无担保债券品种,扩大投资操作空间,支持保险机构获取信用利差;
(4)股权及不动产投资调整通知。放松投资限制,增强可操作性,降低保险资产对资本市场的过度依赖,增强保险投资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5)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投资政策。进一步拓宽投资领域,强化风险控制和后续管理,支持保险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6)境外投资细则。优化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增加可投资市场、品种和比例,促进保险资金实现全球化配置;
(7)融资融券办法。盘活保险机构存量资产,创造增量收益;
(8)衍生产品办法。运用风险管理工具,管理和对冲股市波动等风险;
(9)创新产品办法。加快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改革,创新运作机制和盈利模式;
(10)托管办法。实现可投资资产全托管,加强外部监督约束,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