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9·11 后国际保险界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
(三) 强化防范措施, 形成全球保障网络
针对上述风险的现实特点, 保险界要采取妥善的应对措施。
1 . 合理限定自留责任金额, 提留充足的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在考虑到要承担恐怖风险以及其损害结果将会加重的情况, 可以参照以往承担地震、 洪水等特大灾害的经验, 采取特约形式。同时考虑自然灾害巨灾事故逐步增多的趋势, 更要谨慎限制自身所承担的责任额, 提留充足的各项准备金。诸如保单责任准备金、 赔付责任准备金、 赔付波动准备金和意外事故准备金。实践证明在这次 9·11 赔付中, 美国的大多数保险公司正是由于合理限定了自留责任限额, 又提留了充足的责任准备金, 才没有因 9·11 事件的巨额索赔而一蹶不振。现在许多保险公司还以此成功经验为榜样, 纷纷追加提取准备金, 以保证自身足够的偿付能力。
国际保险界的有益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我国保险法第 100 条规定: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 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 超过部分, 应当办理再保险。 ” 保险法的规定只能是原则性的、 统揽大局的,而现实中涉及的险种很复杂, 承保的标的千差万别, 最大损失范围估计的难度也大为增加, 而且我国各种性质的保险公司近年来都大幅度地增加了资本金,积累了一定的公积金, 这与制定保险法规定此比例时的 1995 年真是今非昔比了, 而 2002 年 10 月所作的修改未涉及该规定。可以预见, 保险法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发挥效力, 而不少保险公司正在积极准备股份制改革上市, 其资本规模将会有突破性的扩张。如若仍机械地按此比例承担责任, 显然会产生负面效应。因此各个保险公司在执行该比例时, 应谨慎从事, 根据以往经验并参照国际保险界的通行做法, 最好能针对不同险种责任、 不同标的的情况确定不同的自留责任限额, 同时严格提留充足的责任准备金, 以确保足够的偿付能力。超过自身责任的部分必须选择信誉好、 实力强的保险公司共同分担风险。应该说, 国际保险界已经在做积极准备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巨灾风险, 并且正在努力摸索一些有益经验。
2 . 最大限度地运用世界再保险力量分散风险
保险本无国界, 这是保险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保险应该在尽可能广的范围内分散风险, 这是不言而喻的, 尤其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弱国界性环境下, 保险界的国际合作尤为重要。发展中国家保险业起步和发展都比较晚, 承保能力较为有限, 承保技术和经验都相对不足, 整个保险业的资本金实力相对薄弱, 自身的再保险承接能力相当有限, 因此发展中国家保险业要进一步发展, 要有效应对巨灾风险, 就必然需要最大限度地运用世界再保险力量来分散风险。
一部国际保险发展的历史证实了即使是世界最发达国家、 资本实力最强大的保险公司都离不开再保险, 何况发展中国家的新兴保险公司, 其更需要有经验、 有实力的再保险公司的扶持和帮助。回顾国际保险界在承担卫星保险的当初, 由于无以往足够的统计资料作为经营依据, 面对全新的风险, 英国著名的保险人也是依靠了再保险这一法宝才得以顺利承接此类风险的。而今不仅是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 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公司也敢于承担卫星发射的风险, 并且也积累了相当的经验。9·11 事件中美国保险界能顺利渡过难关, 再保险的作用功不可没。世界著名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 瑞士再保险公司、 英国的劳合社都承担了相当的责任。林肯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后备是由 7 家国际性的再保险公司组成的。有专家测算 9·11 事件损失款项的 60% ~80% 最终是由世界各再保险公司承担的。据标准普尔公司的报告显示, 美国保险公司由于有全球的再保险巨头作为其后盾而化解了赔付危机, 这足以说明再保险在分散巨灾风险中的作用。日后, 各国保险界更应该自觉合理地转嫁风险、 分散风险, 组成全球性的保障网络以应对可能在全球发生的恐怖风险以及巨大的自然灾害风险。这是因为世界人民越是关注恐怖活动, 恐怖活动制造者就越隐蔽, 越分散于各地搞破坏, 这客观上也使恐怖风险呈分散状态, 有利于保险界的承保。再加上国际再保险的合理转嫁, 相信恐怖风险最终是可以化解的。对于自然灾害损失呈增大的趋势,保险界更需要总结经验, 创造有效的风险转嫁机制。
我国的保险市场即将全面融入世界保险市场之中, 保险界要善于按照国际惯例, 综合运用比例、 非比例再保险以及财务再保险方式, 实现与国际再保险人在时间和距离上的全面合作, 并分享再保险人的投资效益。发达国家保险界采用的巨灾风险债券方法, 实现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 风险分散的渠道更为宽广, 从而进一步保障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这种方法显示: 如若在债券约定的时期内,没有发生约定的巨灾,债券所有人就能获得本金和利息, 保险公司的经营也不会受任何影响; 如若发生了约定范围内的巨灾, 则债券投资人所拥有的债券就要转化为该保险公司的股票, 但也能分享日后的收益, 而保险公司也有了支付巨额灾害的能力。这种巨灾风险债券在我国条件成熟时也可适当采用。国际保险界针对面临的风险变化趋势, 不断创造出新的风险转嫁机制。诸如运用可选择性风险转移机制, 旨在提高风险转移效率, 突破传统的承保范围, 扩展承担财务变动、 汇率利率变动, 乃至经营变动风险, 并全力通过资本市场寻求额外的承保能力。我国保险界也要根据本国国情勇于创新,努力融入国际保险发展的大趋势中去。总之, 各国保险业都要在新的国际经济环境中跃上新台阶, 取得新发展, 推动世界经济进一步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