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抓住一个重点,确保偿付能力
从保险监管的角度看, 保险人合法权益亟需保护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目的,而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 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获取及时的保险赔偿或给付。因此, 偿付能力监管历来都是世界各国的保险监管的核心。而且, 偿付能力监管是防范保险公司金融风险的关键,当前在世界范围内金融风险频频发生的情况下, 加强对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监管, 以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的金融风险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我国现阶段保险监管的主要精力仍然集中在合规性监管工具,保险立法、 保险监管报表和国家再保险公司。
(1)完善监管的立法和执法程序。
根据以往的国际经验,有效保障司法的公正性, “实体法” 固然重要,但是, 如果没有合理的 “程序法” ,司法的公正性仍然会受到侵害。
也就是说, 保险监管不仅要重视用什么手段、 监管的内容等问题, 还要重视监管部门在立法和实际监管的操作过程中, 自身应当遵循这样的规则:
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利用行业组织的协调机制, 建立保险监管过程中 “窗口指导” 规则, 是世界银行对新兴工业国家培育市场经验的总结。通过民间的行业组织, 保险监管机关可以更好获取市场信息,使得监管力度和监管司法过程更加贴近市场的实际情况。要解决这个问题,也需要保险行业组织转变职能, 保险公司要积极参与行业组织的活动。
司法解释应该关注市场的新的发展趋势, 因为, 市场的不断发展,事先确定规则, 虽然可以有预见性,但不能预见未来的一切情况,如果固守已经确定的规定,可能制约市场对新的发展趋势的反应, 制约市场的创新,这对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会有不利的影响。
现阶段,保险监管部门应主要加强 《保险法 》 的配套法规建设, 如尽快制定 《 再保险管理规定 》、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实施细则 》 、 《 保险机构年检办法 》、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办法 》 等法规,做到保险监管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2)完善保险监管报表报送制度。
由于目前国际上一般都采用非现场监管的模式, 所以财务报表就成了各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首要工具。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等。
如前所述,英、 美等保险监管发达国家对保险公司的会计报表都规定有法定的报表形式、 报表内容和坚决要求, 以棵证保险公司在报表中对经营状况作出充分披露。利用报表监测与监管,须做到以下几点:
①保险监管部门应配备专门的审计人才,适时、 有效地评估各家保险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
②建立预警制度。所谓建立预警制度是指根据相关法令和保险经营原则,创立一套科学的 KPI(关键业绩指标)指标体系,评审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并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公司在早期发出警告, 或采取必要的措施指导其尽快予以改善。只要建立起风险预警制度, 就能真正体现从单纯 “救火式” 监管转向 “预防式”
③充分利用 IT(咨询科技)技术, 及时发现问题, “防患于未然” ,实现对保险业的适时监管。IT 技术的适用包括: 其一, 开发财务报告评估系统, 以迅速分析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 发现存在的财务问题;其二, 在条件成熟时,将监管部门的评估系统与保险公司联网, 利于监管人员在权限之内随时掌握各家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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