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太平洋重疾险金诺人生包含重大疾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太平洋重疾险金诺人生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二.太平洋重疾险金诺人生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而且此前未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2.保险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三次时,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或之前,已经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