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末,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都为 242%,高于银保监会综合偿付能力 150%的标准,偿付能力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2020 年末,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276%,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225%。2020年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充足水平,远高于银保监会综合偿付能力150%的标准,偿付能力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
一.太平洋宝宝安康两全保险的保障内容有哪些?
1.太平洋宝宝安康两全保险的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的交费次数×110%。
2.太平洋宝宝安康两全保险的身故全残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保险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保险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10%。
2.被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如果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保险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