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这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对保险合同所作的分类, 是理论上和实践上均普遍采用的保险合同的分类。本法也是采用这种分类方法对保险合同加以规定的。
1.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是指以财产以及同财产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具体言之, 财产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民事责任以及其他财产利益损失依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属于损失补偿性的合同, 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传统的财产保险合同, 其标的主要是有形财产, 但是, 现代财产保险合同, 其标的在有形财产以外获得了扩展, 无形财产或者利益也可以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财产保险合同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 海上保险合同, 包括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船舶保险合同、海上石油开发保险合同等; (2) 火灾保险合同; (3)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4) 航空保险合同; (5)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6)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7)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8) 农业保险合同;(9) 涉外财产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合同等。
2.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订立的保险合同。具体言之, 人身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属于非补偿性的定额保险合同, 只要发生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或生存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届满,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有损失, 保险人都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 履行给付责任。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和保险危险为标准, 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3大类: (1) 人寿保险合同, 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者残废或者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生存的, 由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可以具体划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年金保险等; (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 在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或者因意外伤害致残、死亡时, 由保险人依约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3) 健康保险合同, 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疾病、分娩或者由此引起残废、死亡时, 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