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1、由于保险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所以,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即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
1、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2、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3、在保险合同其他书面形式中,保险协议书是重要的书面形式。
4、批单又叫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
1、在实务操作中,当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时,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但是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2、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3、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所附条件或达到所附期限时,保险合同才生效。如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保险费交纳后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
4、我国保险实践中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就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
5、客体合法是指投保人对于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能够在法律上有所主张,为法律所保护。
6、保险合同的无效是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保护。
7、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其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或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或保险标的不合法的保险合同等均属于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最基本的义务。
2、保险合同订立后,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