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众多企业而言,购买企业财产险成为其稳定运营的一个有力保障。但据了解,目前市场上不少企业对财产险仍存几大理解误区,一些理赔纠纷也时有发生。
业内人士提醒,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索赔和理赔的重要依据,投保人应读懂合同条款,核对保单信息,特别要对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重要事项进行全面了解。此外还要注意投保误区。
投保三大误区
尽管不少企业已意识到购买企业财产险的重要性,但目前市场上不少企业对企业财产险仍存三大理解误区。
误区1:附加条款越多保障越全
附加条款作为企财险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是在主险条款的基础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补充约定。附加条款并不全部是扩展类条款,还有限制类条款和规范类条款。扩展类条款是对保单责任进行扩展的条款,限制类条款是对保单责任进行限制或除外的条款,规范类条款则是对保单中其他未尽事宜进行约定,使保单内容更加明确的条款。因此,企业财产险保险合同中的附加条款并非越多保险合同的保障就越全面。
误区2:企财险只保被保险人财产
企业财产险的保险标的并不仅限于被保险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还包括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或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误区3:保险利益财产都可保障
按照保险法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但并非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都可以作为企业财产险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企业财产险主险条款中关于保险标的有相关约定,将保险标的分为三种类型: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不可保财产。可保财产,即是可以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特约可保财产,是需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价值的财产才可以作为企业财产险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否则就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如便携式通讯装置等;不可保财产,即不可以作为企业财产险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财产,如矿井、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