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5日,济源市民刘存东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济源营销服务部,购买了一份保险,险种为意外医疗保险,保险期限自2004年3月26日至2005年3月25日。
当年7月10日,刘存东由青海格尔木前往西藏拉萨,11日下午7时到达那曲时,他呼吸急促,后昏迷不醒,患了“高原脑水肿”,并被送到青藏铁路医疗机构治疗。
8月15日,刘存东向济源营销服务部提出理赔申请,但遭到拒绝,对方称“高原脑水肿”不属于意外伤害范畴,不予理赔。
随后,刘存东将保险机构起诉,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存东保险金2476.1元,该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脑水肿是在高原缺氧地区长时间滞留引发的一种疾病,对于刘来说是不能预见的,对于该意外造成的损失应属保险责任范畴,保险公司应赔付投保人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