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月24日讯,出车祸后,司机崔某忙于救助受害者,忘了报案。由于车祸现场遭到破坏,无法进行事故责任鉴定,保险公司以没有事故鉴定责任书为由拒绝赔偿。崔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身边的事儿
2016年12月27日,崔某驾驶一辆小型货车行至宝丰县观音堂乡某路段时,与行人王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因为事发地点处于乡间小路,救护车不能及时到达。事故发生后,崔某用事故车辆将王某紧急送往宝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王某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去世后,崔某与王某的女儿蔡某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约定崔某一次性给付蔡某各项经济赔偿13万元。
崔某在对王某家属进行理赔后,出车祸忙于救人忘报案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但该公司以事故发生时,因崔某未及时向公安部门及该保险公司报案,造成事故认定书无法出具,不能证明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为由,拒绝理赔。于是,崔某将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至法院。
结果
叶县法院经审理,判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给崔某因王某死亡而先行赔偿给王某家属的经济损失12万元。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崔某驾驶车与王某相撞,造成了王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警方虽然未出具事故认定书,但出具有宝公交证字第15号道路交通事故证。
明书,证明了事故的真实发生。事故发生后,崔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且该13万元赔偿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崔某所驾车辆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崔某在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理由正当,被告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理赔,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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