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孟著
在日前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改革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依法推进公益和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在《慈善法》实施只有半年时间的起步阶段作出有关工作部署,这对于优化完善《慈善法》实施环境,规范引导公益慈善组织行为,全面推进公益组织专业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现实需求出发,作为公益慈善组织的重要成员之一,保险公益组织的专业化发展应以风险管理为基本方向和主要目标,尤其是以环境保护、生态绿化、精准扶贫等社会风险管理为重心,这是由保险的公益属性及其功能特征所决定的。也就是说,保险公益组织应内嵌于保险业务链,成为保险机制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即保险公益组织的“保险姓保”。
保险业的“保险姓保”是指保险业必须准确把握保险的本质和功能,找准行业职能定位,锚定保障本位,处处体现保险业“扶危济困、雪中送炭”的宗旨,发展不能“跑偏”。由此,保险公益组织的“保险姓保”也即通过融入保险业务链的供给端,借力保险“纽带”联结机制有效对接需求端,使其成为保险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达到增强和放大社会风险管理功能的目的。
目前,我国保险机构设立的保险公益组织,并没有真正有效地内嵌于保险业务链,成为保险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在:一是在资源配置方式上【残疾人提前领取养老金】,保险公益组织也应“保险姓保”,而采用的是将资金款项直接捐赠给其他公益组织,通过其他公益组织做公益的形式间接做公益。
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主要是因为在现实中还存在着以下两大认识误区:一是错误地认为嵌入保险业务链疑似商业保险勾连,有悖于保险公益属性;二是错误地认为对接社会资源是“用别人的钱为自己做公益”,偏离了保险公益轨道。正是这两大“禁区”,才禁锢出了保险公益组织目前的窘境。
其实,公益活动的范围极其宽泛,它涵盖了文化、教育、养老、健康、环保、扶弱济困等方方面面,为社会公益组织的蓬勃提供了需求动力。但在公益组织专业化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公益活动实施效果动态跟踪与实时反馈机制缺陷和动力不足等“短板”问题,结果导致公益活动的效能随着公益活动频次的增多而日渐耗散。为了弥补这一“短板”,针对性和专业性更强的公益组织应运而生,保险公益组织就是这种类型的公益组织。
从功能定位的角度讲,保险公益组织应专司“风险管理”,也即将保险公益活动的触角有选择性地下沉,锚定靶向,渗透到保险公益项目的最底层、最末梢,贯穿于保险公益项目的全环节、全过程。也就是说,要将触角延伸至某些特定的公益保险品种(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以及相关的公益活动项目的直接受益者之上;同时还要借力“公益+保险”机制,以公益为纽带、保险为动力、解决社会问题为出发点和归宿,通过有效链接各种社会资源,将触角延伸至跨界循环的公益产业集群之内。
以精准扶贫为例。当下的扶贫开发工作已经发展到了“边际改进”的阶段,贫困的成因呈现出多重因素叠加、动态演化和互为因果特征,由此,解决的根本之策就在于“精准性”。如对于比重较大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若再用简单的撒胡椒面似的扶贫资金支助的老办法显然是徒劳无益的,实行大病保险显然是“精准”破解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保险公益慈善组织在这里所起的作用主要包括送保险、定额补贴,以及大病治疗支出与大病保险理赔和医疗报销部分的差额的扶困援助等。只有这样,才能创造出“可衡量成果”的真扶贫、扶真贫。也只有这样的公益组织,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益组织。正如美国女童子军前首席执行官弗朗西斯·赫塞尔本所言的,“只有持续创造可衡量成果的组织才能走向未来”。保险公益组织的最大优势也就在这里。
让保险公益组织“保险姓保”,还必须在资金筹募方式上改现行的非公募方式为公募方式。在公募方式下,保险公益组织有必要、也有条件借鉴99公益日“指尖公益”模式,充分运用保险业在社交化场景营造、趣味化互动方面的优势,争取最大筹募效果。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6)》显示,2015年我国公益组织接受各类社会捐赠总额为992亿元,约为同期美国社会捐赠总额的二十四分之一。其中,我国企业捐赠占到了70%以上,个人捐赠仅占11%,而美国超过80%以上的捐赠来自于个人捐赠。由此可见,在我国民间真正缺少的并不是资金,而是资金的动员能力。
有关实证研究表明,对于个人捐赠者而言,他们最为关心和看重的往往不是公益项目本身的影响力,而是捐赠资金的具体去向以及所产生的实际效果。正是后者,决定了公益组织的资金动员能力,而这恰恰正是保险公益组织的优长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