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袁婉珺
苏某驾驶其所有的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苏某倒地受伤,摩托车及头盔等骑行设备损坏。双方在交警面前均称自己驾车在本车道内正常行驶,是对方并线导致发生事故,因双方各执一词,且两车没有明显接触痕迹,以致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故交警未认定当事人责任。
后苏某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及王某车辆投保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事故责任难厘清 行车记录仪定纷争,头盔虽然损坏但行车记录仪尚能正常使用,便要求苏某提供行车记录仪,法官当庭播放了行车记录仪,显示:事故发生路段有两条机车道和一条应急车道,苏某驾驶摩托车在右侧机动车道内靠近应急车道处行驶,王某驾驶小客车在苏某左前方由左侧机动车道向右侧机动车道并线,两车在逐渐接近过程中,苏某倒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苏某提供的行车记录仪的显示,可以认定苏某驾驶摩托车在本机动车道内行驶,王某驾驶小客车在向右侧机动车道并线过程中,影响了苏某的正常行驶,导致发生此次交通事故,故王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苏某的全部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