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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在获准开业前不得动用资本金

2011-05-06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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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开业应当有符合《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有符合《公司法》和《保险法》规定的章程和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其中,保险公司开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

记者 仝春建近日,保监会在《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获准开业前不得动用资本金。据了解,《指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指引》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开业验收的十项条件,适用于中资保险公司(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的开业验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验收参照执行。保监会表示,出台《指引》是为了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完善保险市场准入程序。

  《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开业应当有符合《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有符合《公司法》和《保险法》规定的章程和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其中,保险公司开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同时,投资人应将所认购股款或者出资额缴存在资信良好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获准开业前不得动用资本金。

  《指引》还规定,保险公司开业应当有切实可行的经营规划和符合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体系,以及与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备,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且信息化建设符合保监会要求。

  记者注意到,按照《指引》,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划应当符合行业规划和保监会的监管要求,且须明确公司的市场定位、经营区域和经营策略。同时,公司业务发展计划、拟经营保险险种计划、分支机构扩展计划及销售渠道发展计划应当符合公司资本金状况和股东持续出资能力。应当在不同的业务规模假设下,合理预测公司盈利水平和偿付能力状况,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偿付能力改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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