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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高门槛,保证健康的保险公司股权投资

2011-05-13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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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从偿付能力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对资本质量的要求更高。而《办法》所规定的严格条件,可以使投资主体的质量更高,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股权优化。  在抬高门槛的同时,《办法》所透露出来的一些政策信息也值得关注。比如,与1999年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

近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果该《办法》最终正式出台,则意味着监管部门将以法规的形式对保险公司的股权进行强制性管理。

  与此前颁布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相比,此次《办法》的核心内容是强调保险投资者的持续出资能力及经营能力,因而体现出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大幅度抬高了投资保险公司的门槛,不论是内资还是外资,而且对投资者进入后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近年来,大量社会资本的进入,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但由于各类投资主体的质量参差不齐,也给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不少新生保险公司之所以出现股东频繁更换的情况,就是由于投资者或者自身财务欠佳,或者不了解保险业长期回报的特点,对持续出资和投入没有心理准备,或者是急功近利搞短期投资。更有甚者,把保险公司当成了提款机。同时,由于一些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失衡,也导致了结构上的风险隐患。

  有关专家认为,保险业需要的是稳定健康的股权投资。如果上述不利于保险业稳定的情况仍然不断发生的话,势必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因为从偿付能力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对资本质量的要求更高。而《办法》所规定的严格条件,可以使投资主体的质量更高,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股权优化。

  在抬高门槛的同时,《办法》所透露出来的一些政策信息也值得关注。比如,与1999年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相比,《办法》明确提出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的条件,并进行了更加详细的量化规定。有专家分析认为,这既是为国内大型保险公司引入国际战略投资者做准备,也说明监管部门重视金融机构间的协同效用,希望通过国外金融机构的丰富经验来提升国内保险企业的整体发展水平。

  《办法》另一个引人关注的地方是,删除了以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务院批准外,银行、证券机构不得向保险公司投资”这样的设定。这也就意味着,有关银行和券商不能投资保险公司的规定已经开始松动。在多家银行正紧锣密鼓准备投资设立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此前的有关限制显然已经不符合现实的要求。虽然目前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还受限于《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但通过间接投资,还是可以实现目的的。

  此外,《办法》第13条规定,“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权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股权总额的20%。”业内人士认为,此项规定格外引人关注的重要原因就在于,不仅明确了某家保险集团或保险公司收购另一家保险公司20%以上股权的可能性及可行性,而且强调这种可行性是在获得保监会特批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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