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因为没有看清保险合同的主附区别,曾在北京某保险公司内担任讲师的李先生输了自己的保险官司。
李先生是北京某保险公司的培训讲师。2002年11月,李先生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一支行申请了30万元房贷。担心业主在以后的日子里会出现还贷困难,按银行的要求,李先生花7800余元购买了北京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
2003年9月,失业的李先生手持《失业人员求职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要求该保险公司理赔失业期间的还贷责任时,却遭遇了保险公司的拒绝。对此不服,李先生将对方告上法院。
一中院查明,李先生只购买了主险。在该主险的范围之外,还设有一个失业的特别附约。李先生失业理赔的情况,属于该附加险的范围,但他恰好没有缴纳这笔数额不多的保险费用。李先生无奈地说,自己这样的专业人士也没注意到保险合同的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