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郭莹)未经投保人同意,平安保险公司擅自更改了王先生投保的住院安心险保单,被王先生告上法庭。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存在监管漏洞,于是向保监会发出了司法建议函。昨日,保监会复函该院,表示将从规范停售行为、加强审查力度两方面加强对停售保险产品的监管。
1998年5月20日,王先生在平安保险公司为其女儿投保代号为H11住院安心险主险,该险种是保险公司为了促销而设立的奖励险种。为了投保住院安心险并确保可续保至65岁,王先生又额外投保了3份育英才险。1999年5月20日左右,王先生在办理续保事宜时被告知住院安心险主险已停售,新保住院安心险按照附加险方式投保。随后,保险公司未经王先生同意,变更了人寿险保单,为王先生办理了育英才险的附加险,即185附加住院安心险,并收取保费。2004年6月,育英才险因缴费期限届满,保险公司停止收取王先生缴纳的保费,同时也终止了住院安心保险合同,于是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育英才险及H11住院安心险,并表明保险公司当时是将育英才险与H11住院安心险捆绑销售,王先生还在其投保申请书上写明H11住院安心险可续保至65岁是其投保育英才险的条件,现保险公司无法提交由其保管的投保申请书,其应承担此项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保险公司对于解除与王先生的H11住院安心险,并将王先生投保的H11住院安心险转变为185附加险的事实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件审结后,针对加强停售保险产品的监管问题,市一中院向中国保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规范保险公司在停售某个保险险种的善后工作,确保保险合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杜绝保险公司出现不诚信行为。
中国保监会复函一中院,就保险产品停售的原因、承诺可续保产品的相关情况等做了说明,并就停售保险产品的监管措施做了改进:修订《保险产品审批与备案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停售产品应及时提交报告,说明停售原因,做好后续服务和替代产品开发,规范保险公司产品停售行为;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加强对保险产品审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