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我们的新任务

2012-04-064次浏览
小新客服
新法的出台引来社会的广泛议论,面对与我们利益息息相关的保险条款不看吧怕日后购买保险利益受损,看吧,面对纷繁的条款头大。这是当下很多民众对新法的态度,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广大的保险同仁们做好新法的宣传推广工作。

新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现在保险公司正在大力推行零现金管理,续期交费从银行走账,工商银行规定如果客户的账上余额不足,保费就无法从银行划转到保险公司,客户以为钱已存够了,而保险公司不能实现转账,就会连日向客户发出手机短信催促客户存钱。客户则就会感到保险公司莫名奇妙。况且很多老客户都有缓期交费的习惯,有的甚至会拖到保单生效对应日的一个月以后才续交当期保费。这样一来,就有可能因不能及时转账而造成保单在生效对应日一个月后中止效力。保单效力中止后出险,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如果我们对新法宣传不到位,就有可能使客户蒙受损失。

中国人寿等保险公司对客户的固定返还都在保单生效之日就打到客户的账上了。显而易见,新保险法的这一修订是在规范客户行为,保护保险公司利益。如果我们对这一条新规定不了解或宣传不到位,保险公司在催交一个月后中止合同,而恰在中止之初出险,就会造成很大的麻烦和纠纷。

所以,作为一名负责任的保险代理人,我们一定要把这一新规定及时地向广大客户宣传到位,这既是保护了公司的利益,也是保护了客户的利益,同时也是保护了我们代理人自身的利益,把我们自己从潜在的纠纷风险中解脱出来。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