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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忠诚保险知识

2011-05-03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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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名保证是以特定的雇员为被保证人,在雇主遭受由被保证人造成的损失时,保证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指名保证个人保证和表定保证,个人保证合同只承保特定的一个雇员,保险费通常由被保证的雇员支付。表特定的一个雇员,保险费通常由被保证的雇员支付。表定保证合同...

雇员忠诚保险,又称诚实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如盗窃、贪污、侵占、非法挪用、故意误用、伪造、欺骗等而受到的经济损失。这种保险一般由雇主投保,以其正式雇员的诚实信用为保险标的。雇员忠诚保险是承保投保人雇员的人品,因此,保险人承保时要了解所承保雇员过去的工作经历,有无不诚实的记录,每次转换工作的原因和家庭、工作状况等。如果保险人了解到雇员的品格有问题,通常不予承保。

  雇员忠诚保险的主要规定有:雇主及其代理人在发现雇员有某种欺骗和不诚实行为,可能造成钱财损失时,应随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并不意味着表示认可同意受理;保险公司有权审查雇主提供的索赔说明书,财务计算报告及其他单证;雇主除有责任向保险公司提供情况外,还应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向犯有欺骗和不诚实行为造成钱财损失的雇员进行追偿,或从雇主应付给上述雇员的报酬中扣回保险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保险期间,由于雇员不诚实行为造成钱财损失的发现期,一般规定为6个月,投保人必须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索赔;凡变更雇用条件或减少雇员报酬等情况,雇主均应事先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如因雇主没有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和尽责督促检查而造成任何钱财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负责;雇员在雇主手中的钱以及如无欺骗或不忠实行为雇主本应付给雇员的钱,应从保险合同项下支付的赔款中扣除;在保险合同事项下发生索赔时,如另有其他关于雇员行为或欺骗的担保或保证,保险公司对索赔仅负责赔偿或分摊应赔付的比例部分;雇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在保险合同项下的所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后未达成协议,争议应提交仲裁或法院解决。除非另有协议,仲裁或法律诉讼应在被告所在地进行。

  被保证雇员一般以正式接受受聘用,雇用于投保人从事规则性工作,受人事管理约束并领取正式工资者为限。保险期限为1年。损失发现期时效根据雇员所在行业分为两种情况:非金融业雇员,连续投保2年内,任何一个被保证雇员或全部被保证雇员被注销时起6个月内;金融业雇员,连续投保3年内,任何一个被保证雇员或全部被保证雇员被注销时起1年内。

  雇员忠诚保险的承保方式分为指名保证、职位保证和总括保证。

  指名保证是以特定的雇员为被保证人,在雇主遭受由被保证人造成的损失时,保证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指名保证个人保证和表定保证,个人保证合同只承保特定的一个雇员,保险费通常由被保证的雇员支付。表特定的一个雇员,保险费通常由被保证的雇员支付。表定保证合同承保两个以上的雇员,每个人有自己的保证金额,投保名额可随时增减,但必须在规定的表内列出被保证人的姓名及其各自的保证金额。表定保证除了承保人数外,其余规定与个人保证基本相同,实际上是将若干个人保证合同合并为一个合同,所以又称为团体保证或指名表定保证。

  在职位保证合同中不列出被保险人的姓名,只列出各级 位及其人数,每一职位都有确定的保证金额。职位保险有两种:第一种是单一职位保证。在单一职位保证中,同一保证合同只承保某一位的若干被保证人,无论任何人担任此职位均有效。担任同一职位的每一个被保证人,都有规定的保证金额。因此,在约定的承保职位与被保险人人数不变时,被保证人的变换,可以不通知保险公司;但在被保证人人数变动时,则必须通知保险。任何职位都可以投保,但相同职位中有一人投保时,其余人员也必须投保。第二种是职位表定职位。在职位表定保证中,同一保证合同承保几个不同的职位,第一职位都确定有各自的保证金额,其余规定基本上与单一职位保证相同。

  总括保证承保雇主的所有正式雇员,只要确认损失是雇主雇用的不诚实雇员造成的,即使不知损失是哪一个雇员所为,亦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总括保证根据决定赔偿限额的方法不同分为两种:商业总括保证,即规定每一损失的赔偿限额;职位总括保证,即规定每一赔偿案件中每人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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