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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车险理赔案的讲解

2012-03-080次浏览
小新客服
本文中为读者列举了两个案例,车主均为了不同的原因导致在理赔时出现纠纷,律师是如何点评的呢?详情见下文。

因交通事故而申请理赔后,一些保险公司的第一反应往往是从保险合同或相关规定中寻找拒赔的理由。为此,申请人务必了解相关法规,据理力争。

“未按时年检年审”案

2011年6月18日,高露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小车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19日零时起至2012年6月18日24时止。一个月后,由于高露超速行驶,导致他人受伤,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经交警认定,高露负事故全部责任。高露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拒,理由是其小车本应该在2011年6月1日年检年审,但其至事发前并未办理。高露则以保险合同中并无此约定抗辩。

点评

保险公司应当理赔。虽然《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十项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也有相似的内容,但《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未年检年审可以拒赔”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而保险合同并没有相关约定,故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

“事发时超载”案

项倩在将货车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时,因行驶证记载的核定吨位为8吨,遂按8吨来计算保费并办理保险。2011年7月19日,项倩出车途中,由于车速过快,对行人李某的动态判断失误,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李某九级伤残,交警认定项倩负全部责任。事后,项倩向李某赔偿了各项损失共计19.6万元。当项倩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该车在出事故时实际载重10吨,构成超载。

点评

保险公司必须承担理赔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也有相同的规定。项倩将核定吨位为8吨的货车装上10吨的货物,明显与之相违。鉴于超载车辆上路后会增加危险程度和承保风险,若对由此引发的事故仍需理赔当属显失公平,故保险人有权拒赔。可这并不能成为本案保险公司的拒赔由,因为保险公司只能是对由于超载本身引发的交通事故有权拒赔,对虽然超载但并非是超载本身引发的交通事故仍然应当承担理赔责任。而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车速过快,对行人李某的动态判断失误所致,与超载无关。

“驾照过期后出险”案

佟玲于2011年8月1日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小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并附加了不计免赔率的特约条款,且同时支付了全部保费,保险期间自2011年8月2日零时起一年。两个月后,佟玲驾车因驾车时打手机,遇突发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力,将行人曾某撞倒。佟玲在向曾某赔偿2.8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拒绝,理由是事故发生时,佟玲的驾驶证已过期一个月,属无证驾驶。

点评

保险公司应当理赔。无驾驶证是指驾驶人员没有取得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或者虽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但被吊销或撤销后,从事驾驶活动。由于该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故保险公司对由此发生的事故有权拒赔。那么,佟玲是否属于无证驾驶呢?鉴于《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规定,“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事先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即是驾驶员未按期换证,其机动车辆驾驶证并非必然被吊销或撤销,仍可在接受车辆管理所的处罚后办理换证手续。而佟玲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存在机动车辆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撤销的情形,故其不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拒绝承担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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