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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欲留赔款被判败诉

2011-05-03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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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两名轻伤受害者与两车车主达成赔偿协议。而两名伤者赵某、张某认为自己受伤较重已构成十级伤残,客车车主赔偿较轻,遂将其和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被告徐某辩称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但在原告住院期间,他已支付了原告6千元的医疗费用,另...

两车相撞造成四名乘客受伤,其中两名受害者因赔偿问题将对方车主和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保险公司却因只有两人起诉,认为应预留赔偿份额给还未起诉的另外两人,所以少赔。日前,鱼台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辩称理由。

  2009年10月15日17时40分,徐某驾驶小客车,沿346省道自北向南行至鱼台县鱼城镇东鱼河桥南首时,与自西向东上路左转弯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使三轮车上的赵某、张某等四人受伤入院,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因未保持安全车速承担事故的一半责任。三轮车主杜某,因无证驾驶、拐弯未让直行负同等事故责任。事后,两名轻伤受害者与两车车主达成赔偿协议。而两名伤者赵某、张某认为自己受伤较重已构成十级伤残,客车车主赔偿较轻,遂将其和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被告徐某辩称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但在原告住院期间,他已支付了原告6千元的医疗费用,另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该保险公司答辩称,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因本案受伤人员为四人,应为尚未起诉的另外两人在交强险限额内留出部分份额。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某驾驶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在此事故中应与被告杜某承担同等责任。因其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受伤人员为四人,应预留一部分费用给其他人。法院经查证认为,另外两名受害人,已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且声明本事故一次性结案,双方今后永无任何纠葛。所以法院对保险公司辩称理由不予采信,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两名原告各1万5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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