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疏于管理 原告获赔偿

2012-02-29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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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证一经盖章确认,即证明持有该凭证者享有投保人权利。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称合同已解除证据不足,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16160元。

原告:我有保单凭据 被告:你退保未收证 车辆退保后发生了交通事故,但由于保险公司未及时收回保险证,车辆所在的运输队仍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将对方告上法庭。昨据锡山法院透露: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

因证据不足,被判决败诉。

据法院透露:某运输队于2003年6月1日为一货车向该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期限至2004年9月30日,但一直未交纳保险费。去年7月,该运输队办理了退保手续,但保险公司未及时收回保险证。此后,投保车于去年8月28日发生交通事故,该运输队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16160元。保险公司称合同已经解除,未收回保险证是管理疏漏,不予赔偿。该运输队随即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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