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法官万会兵、陈永富就向记者介绍了该院前不久审结的一起保险退保案。法院判定妻子替丈夫退保的行为无效,同时判决保险公司补办保单。
刘某与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并交付了20万元的保费。一段时间之后,因为保单遗失,刘某前往保险公司咨询补办保单的相关事宜。谁料,不问则已,一问方知保单已由其妻向保险公司办理了退保手续。刘某对此很不理解,是自己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且合同约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况且,保险公司在刘某之妻没有刘某授权的情况下,怎能未经自己同意就办理了退保手续呢?刘某与保险公司多方协调未果,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房山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除《保险法》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因保险公司在未具有法定解除条件,也没有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条件下,将其与刘某签订的保险合同解除,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应属无效。法院支持刘某要求保险公司补办保单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解除与刘某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且为刘某补办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