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房山法院审结一起保险退保案,妻子替丈夫退保的行为法院判定无效,同时判决保险公司补办保单。
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并交付了20万元的保费。一段时间之后,因为保单遗失,刘某前往保险公司咨询补办保单相关事宜。谁料不问则已,一问方知保单已由其妻与保险公司办理了退保。刘某很不理解:“明明是自己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且合同约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刘某之妻在未得刘某授权情况下办理退保,保险公司怎能办理呢?在与保险公司多方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刘某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房山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有效的合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除《保险法》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现因保险公司未具有法定解除条件,也没有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条件下,将其与刘某签订的保险合同解除,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应属无效。而刘某要求保险公司补办保单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而判决保险公司解除与刘某签订的保险合同行为无效,保险公司为刘某补办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