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年初,周先生以远远低于市价的12万元买到了自己心仪已久的某型号轿车。周先生向某保险公司为新购轿车投保,保险金额被定为30万元。
此后,周先生的爱车出现意外,车辆被焚,面目全非。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周先生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
保险公司通过调查,确认该轿车为全损,同意承担赔付责任,但就赔偿金额却与周先生发生分歧。周先生表示,保险合同上写明保险金额为30万元,理应得到全额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周先生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隐瞒了保险车辆以超低价格购进的事实,保险公司可按轿车的实际价值赔偿20万元,而不是周先生提出的30万元。
一般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都会规定:“全部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车辆全损时,应以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赔偿金额。既然周先生的车被焚,无法对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保险公司可依据同类型新车的价值,扣除一定的使用折旧来确定赔偿金额。
范军 画 朱燕祥
金融时报